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憲法法律對全社會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還專門制定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面依法保障老年人權益。
案例基本情況
劉爺爺、馬奶奶于1963年登記結婚。雙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區某地的房屋一處,登記在劉爺爺名下;楹箅p方性格不合,夫妻關系僵持不下近50年,經常吵架甚至動手,多次報警,劉爺爺曾三次起訴離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生活用品均各自配備、分開使用。2019年11月,84歲的馬奶奶鼓起勇氣登上了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欄目的錄制現場,經詢問, 馬奶奶同意離婚,但擔心離婚后劉爺爺不向自己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要求在房屋產權登記上加自己的名字,劉爺爺則擔心房屋登記加名后馬奶奶又不同意離婚,拒絕先行加名登記。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信任致使糾紛陷入僵局。
考慮到兩位老人已互相折磨多年, 為了使他們能夠解決矛盾、安度晚年,和平區吉賢家事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其進行調解,一方面為馬奶奶普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性質,幫助其打消顧慮;一方面勸解劉爺爺同意加名,在財產分配上多照顧馬奶奶,以求順利離婚。奈何50余年的恩恩怨怨已在二人心中種下深深的嫌隙,難以釋懷,雙方最終決定訴訟解決此事。2020年7月,劉爺爺起訴至和平區人民法院,和平區吉賢家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李律師擔任馬奶奶的代理律師,而劉爺爺并未委托律師代為參與訴訟。后因李律師前期周到細致的工作,劉爺爺認定只有她能夠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同馬奶奶一樣經常電話咨詢李律師。兩位老人從50年前的相識、婚后的瑣事爭執,一直說到生病時對方的漠不關心。半個世紀以來的愛恨情仇、恩恩怨怨,豈是一般人能夠承載?為了贏得兩位老人的信任,李律師耐心的傾聽、適時的勸導, 普法與攻心兩路出擊,輔之以離婚后各自平靜幸福晚年的展望,最終兩位老人在數十次反復后,終于達成一致,同意加名后離婚,并在財產分割上對馬奶奶給予照顧?蓻]想到,開庭時又發生變化。馬奶奶當庭突然不同意離婚,說要一直拖著對方以解心頭之恨。劉爺爺一聽,情緒也立即激動起來。面對此種僵局,和平區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主審法官立刻組織開展了背對背調解。由李律師陪同馬奶奶到家事調解室進行單獨溝通,在不斷擺事實、講道理、共情、安慰、勸解之下,馬奶奶最終又同意了當初協商的方案。由于擔心兩位老人加名和離婚之事再次反復,法官與李律師連續多日在下班后的深夜及上班前的清晨電話溝通,反復推敲細節。在加名前一天晚上,由于擔心劉爺爺臨陣生變,李律師同劉爺爺又往復電話溝通了10 次,并親自陪同二位老人兩次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加名手續及領取房本。法官更深層次考慮案結事了,為了減少老人房產證加名的成本,特意等到二老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加名順利落實后才為兩位老人出具離婚證明書,為雙方當事人節省了數萬元的成本。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產權登記后將該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雙方均分的基礎上多給付馬奶奶10萬元。
辦理思路及結果
1.依法保護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所有年齡階段感情破裂的夫妻均有權通過離婚結束不幸婚姻的束縛,F實生活中,老年夫妻間關系不和、吵吵鬧鬧,往往被認為“這么多年都習慣了”,而矛盾之中老年夫妻的真實感情困惑易被忽視。對于老年人的離婚意愿,周圍親友通常以“大半輩子都這么過來了”表示不解和不支持,司法也易受該種社會氛圍影響,“勸和不勸離”,可能實際造成老年人困頓其中不得脫身。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年逾八旬,是社會通常認為不應再有離婚糾紛的年齡,調解員、代理律師及辦案法官并非一味勸和,而是在充分了解當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礎上,尊重當事人離婚自由,反復做調解工作,為當事人順利解除婚姻束縛排除障礙。本案在自原告申請立案之日起十七天內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均十分感謝,分別向案件承辦法官贈送錦旗。案件被鳳凰網等多家知名媒體進行了報道,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轉載法院的新媒體文章點擊量十萬加,引起社會公眾對老年人婚姻狀況和離婚自由的大討論,網友普遍對法院的審理結果表示贊賞。案件的審理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處理結果的圓滿證明了老年人的婚姻糾紛應得到客觀對待,受不幸婚姻煎熬的老年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權利同樣應受保護,并對全社會正視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婚姻困惑具有指引作用。
2.依法保護老年婦女財產權益
考慮到馬奶奶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多年來始終為撫育照料兒女辛勤付出,為盡可能維護弱勢老年婦女權益,經多次溝通勸解,說服了劉爺爺同意在房屋變賣后在平分的基礎上,再多分給馬奶奶10萬元賣房款, 充分體現了對老年婦女的權益保護。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劉爺爺起訴,要求與馬奶奶離婚,由于婚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甚至動手,多次報警,劉爺爺曾三次起訴離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現馬奶奶亦同意離婚,依法應準予離婚。經前期吉賢家事人民調解委員會耐心調解、后期法官在審判實際中深入扎實地工作,在充分了解當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了雙方的離婚協議,保障了老年當事人離婚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本案中,經吉賢家事人民調解委員、和平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對系爭房產達成合意,雙方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產權登記后將該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雙方均分的基礎上多給付馬奶奶10萬元。原、被告雙方自愿協議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受訴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此案的妥善解決,貫徹了以人為本的原則,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以案說法
本案的啟示之一:司法應正視老年人感情矛盾、尊重老年人離婚自由;橐鲎杂杉劝ńY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所有年齡階段感情破裂的夫妻均有權通過離婚結束不幸婚姻的束縛。
啟示之二:面對老年人的婚姻家事,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更應重點考慮情、理,妥善平衡法理情。如果生硬理解婚姻存續期間,無特殊情況不能加名、不能分割共同財產的剛性理論,則可能會導致兩位老人離婚不成、繼續彼此折磨的低質量生活。
啟示之三:調解員、代理律師及辦案法官要把釋法說理作為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關鍵所在,在不斷擺事實、講道理、真情安慰、勸解之下,把情理法融入調解工作全過程。應通過反復深入、耐心細致地做老年人的思想工作,主動當老年人的貼心人,做到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依法調處,這樣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報送單位:天津市和平區婦女聯合會
辦案單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天津市和平區吉賢家事人民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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