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張丹丹
有些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包攬著帶孩子、照顧老人以及做家務等情感性勞動和一般性勞動,從事著一種五加二、白加黑,全年無休,沒有工資的工作,時間長了,夫妻矛盾不可避免。
案例:
2015年,陳先生和王女士登記結婚,并在婚后育有一子;楹,陳先生外出工作,王女士為照顧孩子,選擇放棄自己的工作,在家做了七年全職太太。隨后,二人因矛盾分居。法院最后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婚后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令男方給予女方家庭勞務補償款5萬元。
家務勞動補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該條立法意義是什么?如何量化家務勞動補償的價值?
家務勞動補償是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條其實是關于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的規定,這是在婚姻法第40條的基礎上修改而來。之前婚姻法的規定是夫妻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前提下,比如AA制,一方因照顧家庭付出較多在離婚時可以提出勞務補償,不過我們國家絕大部分夫妻之間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所以適用的很少。民法典出臺后,夫妻之間無論是否約定財產制,只要符合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前提,就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家務勞動的補償。這一條法律規定體現了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并進一步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夫妻中承擔更多家庭義務的,影響甚至犧牲自我發展的一方,在離婚時,會因為自身能力弱和缺乏經濟能力,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可根據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
如何準確的認定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呢?
時至今日,其實并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可用來確定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那么,人民法院在確定家務勞動補償數額時應全面綜合考察,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家務勞動的時間;二是投入家務勞動的強度;三是家務勞動的效益;四是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
希望所有的夫妻在家庭生活中能夠互相理解互相關愛。
文字及視頻來源:天津市婦聯權益部 和平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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